陕西咸阳高新区一所民办学校开学运行不到三年,就已两易其名,从起初的“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咸阳高新学校”,到“咸阳高新存志学校”,再到如今的“咸阳高新领航学校”。该校自2020年9月开始运行,仅一年后,咸阳高新存志学校(现更名为咸阳高新领航学校)两创始方便产生纠纷。从2021年持续至今,这场纷争仍未落幕。
2月24日,咸阳高新领航教育有限公司和上海爱立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纠纷一案二审将在咸阳中院开庭。此前的2022年10月27日,咸阳秦都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反诉被告)咸阳领航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立诚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解除,并判令上海爱立诚公司向咸阳领航公司支付违约金两千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海爱立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包括,一审判决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全案证据,偏颇地排除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进而混淆了“同济大学”以及“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的关系,错误认定了《合作办学协议书》及《合作办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据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就此事,2023年2月23日,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赵海峰告诉澎湃新闻,在一审宣判前,他们曾两次协调双方公司做谈判,但均未达成一致。一审判决后,咸阳领航公司变更了教学合作方,引进北大金秋教育集团。
2月23日下午,澎湃新闻来到咸阳高新领航学校,试图前往位于校内的咸阳领航公司采访,但未被获准入校。随后,澎湃新闻致电咸阳高新领航学校理事长高彦生,他表示案子将开庭,他们现在不便接受采访。
当天,澎湃新闻致电该案一审时时任咸阳领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婷,她表示已经不在该公司,去年已退出。
时间退回到2019年6月12日,公开报道显示,在这一天,时任陕西咸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与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董事长李懿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标志着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正式落户咸阳高新区。
报道称,近年来,为完善教育资源布局,积极回应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待,咸阳高新区高点定位、高标准规划建设咸阳高新学校,并对全国寻找一流的合作办学方。咸阳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经过多次考察洽谈,优中选优,最终决定引进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合作共建咸阳高新学校……学校将引进同济大学及存志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办学理念和管理经验,由同济大学存志学校教学骨干组成师资团队实施全面教学管理。
上述报道称,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的落户,将加强完善咸阳高新区教育资源,提升城市功能配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
合作办学协议书显示,参与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咸阳高新学校办学的包括甲方1上海爱立诚公司,甲方2优校国际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咸阳领航公司。甲1甲2为关联公司,共称甲方,而乙方咸阳领航公司当时是咸阳市财政局高新分局下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
学校位于咸阳高新区,规划占地面积273亩,建筑面积150827平方米,学校土地、校舍、各类教学设备设施由乙方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8.5亿元。学校分为民办非营利性质的普通小学和初级中学,以及民办营利性的高级中学(含国际中学)三个学段,建成后可供6700名学生就读。甲乙双方约定,小学、初中首次正式开学日为2020年9月1日,高中首次开学日另行商定。
协议约定的办学模式为,初小学校由甲方1和乙方共同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开办资金300万元,其中甲方1占学校70%股权,乙方占学校30%股权;高中学校由甲方2和乙方共同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开办资金200万元,甲方2占70%股权,乙方占30%股权。甲方授权学校使用同济存志教育品牌,运用先进的教育方法的理念、管理方法组织师资力量和教学活动;乙方负责出资获取学校建设用地所有权,并负责校舍、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投入,乙方拥有学校资产所有权。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任一方违约退出合作办学的,或由于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无法继续执行或协议终止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而造成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最低补偿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如任一方擅自改变合作对象的,违约方则应当向守约方支付30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020年11月,上述甲方1、甲方2、乙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2退出合作办学,原协议约定的其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1全权承担,将原协议中约定的高中为民办营利性学校修订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等等。
不过,这番合作办学进行起来并不顺畅,距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首次开学后一年,上述甲乙双方之间产生纠纷,并对簿公堂。2022年10月,咸阳秦都区法院就双方合作办学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咸阳领航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咸阳领航公司、上海爱立诚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上海爱立诚公司因违约给咸阳领航公司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
该公司诉称,同济大学从未授权被告使用“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品牌在外阜使用,被告擅自输出该品牌是违法的,属于欺诈等。该公司认为被告在本案所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的违约情形,已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的变更,本案所涉合同目的已经没办法实现。
而被告上海爱立诚公司亦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咸阳领航公司继续履行与上海爱立诚公司之间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咸阳领航公司向上海爱立诚公司赔偿违约金3000万元。
上海爱立诚公司诉称,2021年11月13日,见存志学校办学成果突出、影响力逐步扩大,咸阳领航公司等试图单方强行接管存志学校,经爱立诚公司抗议和各级政府部门干预未能成功。此后领航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上海爱立诚公司认为,协议签订后,其积极履约, 基于其丰富的办学经验、丰富的教育资源、科学的办学方式, 已将存志学校打造为地区内具有影响力的学校。咸阳领航公司在此情况下解除协议,没有一点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存志学校的稳定,特依法提起诉讼。
秦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不是真的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中何方存在违约行为?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的损失为多少?《合作办学协议书》之违约责任, 约定2000万元是低于本案造成的损失还是高于本案造成损失?
秦都区法院认为,咸阳市高新管委会与爱立诚公司签订《合作办学框架协议》的初衷及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一流的教学水平、优秀的教学团队,进而提升辖区的基础教育环境及质量,由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签订了案涉协议书。
上海爱立诚公司亦是以其合法拥有“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 的品牌使用权作为签订协议书的基础,并承诺将高中学校进入同济大学苗圃计划核心学校范围。但两份同济大学向有关方面出具的函中,均明确说明同济大学与上海爱立诚公司签订《联合办学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是旨在通过加强对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的合作办学,联合推动同济大学杨浦基础教育集团建设,其从未授权上海爱立诚公司使用“同济大学字号独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任何办学机构,亦从未授权爱立诚公司或直接承诺向非同济大学合作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教育资源支持,对接同济大学“苗圃计划”等。
爱立诚公司称其使用的是“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的品牌,众所周知,同济大学历史悠远长久、声誉卓著,为全国重点大学,拥有雄厚的教学资源,先进的教学理念。咸阳领航公司能够与爱立诚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也正是看中同济大学的教育品牌,同济大学虽与爱立诚公司合作创办“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但同济大学并未授权爱立诚公司将“同济大学”的字号对外使用,亦未授权爱立诚公司或直接承诺向非同济大学合作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教育资源支持,对接同济大学“苗圃计划”等。故上海爱立诚公司客观上并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同济大学所具有的先进教学理念及相对应的优质教育资源等,致使签订的协议的目的不能够实现,因此,应认定上海爱立诚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对咸阳领航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中已有约定,故对领航公司请求的3000万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最低补偿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约定,上海爱立诚公司应向咸阳领航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万元。
2022年10月27日,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被告上海爱立诚公司向咸阳领航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驳回反诉原告上海爱立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爱立诚公司上诉的理由包括,一审判决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全案证据,偏颇地排除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进而混淆了“同济大学”以及“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的关系,错误认定了《合作办学协议书》及《合作办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等。据此,上海爱立诚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上海爱立诚公司上诉称,“同济大学”与“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系两个不同且独立的主体。爱立诚公司并未以任何方式虚构或夸大与同济大学的联系与合作,也从未脱离“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而单独以“同济大学”的名义与领航公司达成合作或对外宣传。案涉合同的目的为“各自发挥资源优势,强强联合”,合作创办一所高质量的学校,而非引进同济大学。该合同目的不存在不能够实现的情形。
目前,案涉学校已更名为咸阳高新领航学校。2022年12月27日,该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重磅官宣:领航教育变更教学合作方》的文章。文章称,北大金秋教育管理集团全面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原存志学校教师团队不变,中层业务管理干部不变,教职工待遇不变,本学期教学计划不变。
该文章透露,2022年12月21日下午,咸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原存志学校图文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领航教育变更教学合作方。会议通报了前述一审判决结果,并称,同济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撤销“同济大学”字样告知函》强调,原咸阳高新存志学校擅自使用“同济大学”名称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要求原咸阳高新存志学校不得在公共环境、标识、宣传材料、网络站点平台出现“同济大学”字样和标识,即时拆除“同济大学附属存志学校”标识。
领航学校理事长高彦生介绍了学校新的校长班子和中层管理干部,特别明确原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管理诊断中心、学生成长中心及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中层管理干部不变;原校级领导兼任主任的,由排名第一的中层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2023年2月23日,主持上述会议的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赵海峰告诉澎湃新闻,在一审未宣判前,他们曾两次协调双方公司做谈判,但均未达成一致。一审判决后,咸阳领航公司变更了教学合作方,引进北大金秋教育集团。
上海爱立诚公司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他们接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4日提请上诉。
而2022年2月12日,咸阳高新区管委会曾对咸阳高新存志学校更名等情况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在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公布前,学校继续保持名称不变、合作模式不变、教育方法的理念不变、管理团队不变。
2月23日下午,澎湃新闻来到咸阳高新领航学校,试图前往位于校内的咸阳领航公司采访,但未被获准入校。随后,澎湃新闻致电咸阳高新领航学校理事长高彦生,他表示案子将开庭,他们现在不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