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产,是开展之基,是民生之本。施工工地现场杂乱,存在较多安全危险危险,稍有不小心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但仍有施行工程单位忽视安全出产的重要性,运用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我局依法对此进行了行政处分。
2022年1月18日,曹县归纳行政法律局法律人员在青菏路法律巡查时发现,某施工工地12号楼外墙喷漆工程运用的吊篮未经查验,存在极大安全危险。法律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并给予正告。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山东省修建商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制止偷工减料。制止运用未经查验或许经查验不合格的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造行政主任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许运用未经查验以及经查验不合格的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
安全出产大于天。施工工地作业一定要守住安全红线,严守规章制度,把安全出产放在第一位。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对一切在建工程法律检查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强化监管法律、强化职责执行,实践做到敢抓敢管、严防死守,警钟长鸣、未雨绸缪。